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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6月26日),共279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228家(剔除了重复的企业),赴美上市50家,赴马上市1家。
2026年6月15日至6月26日期间,新增9家备案企业分别为:圆心科技(该公司首次备案于2023年7月26日完成,现已失效)、爱德泰、赛诺医疗、兴业银锡、融泰药业、拓必达集团、阿麦斯食品、力积存储、巴奴国际,均为赴港上市备案。

需要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8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五和博澳(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结合偿债能力等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股权质押、实控人及配偶借款担保等情况是否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纠纷,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2、华盛锂电(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建、在建及此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请结合偿债能力等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担保、授信、借款等情况是否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纠纷,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3、百秋尚美(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就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就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3)特殊股东权利安排对控制权的影响,上市前后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4)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并就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你公司股份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5)你公司股东中存在私募基金,是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6)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基本情况。
二、请说明:
(1)你公司业务是否涉及AI大模型等人工智能领域,是否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2)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快递、互联网平台运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3)你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情况,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用户信息,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三、请说明:
(1)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2)你公司未决诉讼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是否可能会对你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可能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相关未决诉讼是否已充分披露。
四、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4、精实测控(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1)请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请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公允性,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是否符合前期协议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请说明发行人前期进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及向深交所创业板提交上市申请的具体情况及撤回原因,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五、请说明你公司备案报告与招股书主营业务等不一致的原因,调整并重新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六、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股东是否与保荐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是否符合上市地规则。
七、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八、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业务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
九、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5、思谋信息(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请说明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境内自然人是否履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
(2)取得境内资产、权益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关于股东穿透,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对持股5%以上股东IDG CHINA V INVESTORS L.P.、IDG Breyer Capital Fund L.P.、IDG 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V L.P.、Hidden Hill Investment 133、Space Travel Management L.P.进行穿透核查。如为境外私募基金的,请说明是否属于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持股平台,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逐层穿透后出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境内主体。
三、有关股本情况,请说明
(1)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Hollysys Investment Limited等4名国有股东办理国有股标识的进展。
四、关于股权激励,请说明
(1)激励对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沈小勇、吕江波、刘枢、李睿宇等人参与激励的方式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者约定;
(2)本次发行上市前股票期权集中归属的原因,行权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未盈利背景下发行人实施高额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3)就股权激励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结论性意见。
五、关于境内运营实体,请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六、请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说明是否存在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6、芯天下(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
(2)请就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你公司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你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技术出口业务,请
说明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合规性。
四、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7、和夏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
(2)请就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存在预留份额或未授予的份额,激励对象离职后仍持有相关激励份额的,是否符合相关协议约定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你公司控股股东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请列表说明代持双方名称、代持股权比例、代持起止时间、解除代持方式,股权代持原因、代持演变情况、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期间被代持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包括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并结合上述情况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说明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六、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8、魔门塔(已备案,秘交转公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请说明
(1)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履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外汇登记,以及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
(2)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境内运营主体历史上涉及减资的,请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4)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务管理等监管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关于股本情况,请说明
(1)完整说明发行人设立情况及设立以来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2)股东Alisoft China、ANTFIN SINGAPORE、YF Momenta,、Accelerator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主体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是否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3)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说明离职人员、顾问或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并就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4)发行人股本中是否存在国有股份,以及是否应履行相关国资管理程序。
三、关于新增股东,请说明
(1)逐笔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入股价格、定价依据,以及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新增股东 Gaorong Partners Fund VI,L.P.与 Gaorong Partners Fund VI-A, L.P.受同一普通合伙人控制,请说明该控制主体的名称;
(3)新增股东中金启辰贰期、北京智能网联与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执业。
四、关于业务经营,发行人下属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如实际从事相关业务,请说明具体展业情况,以及收入规模及占比。
五、关于境内运营实体,请说明
(1)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完整说明发行人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情况,列表说明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2)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增资入股北京魔门塔,于8月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请说明上述交易安排的原因,以及交易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3)就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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